唐山宏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森兰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9-11-26 17:37) 点击:327 |
唐山宏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森兰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冀0204民初172号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3月19日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4民初172号 原告:唐山宏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北外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晶晶,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森兰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古冶区西工房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秋,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宏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山森兰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宏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宏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宏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55元,由原告唐山宏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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